| 慈善捐款本是自愿自由的事情,没有谁会强制于人。但是,企业在面向公众举办的救灾晚会上举牌,就是一种承诺,一旦承诺而不兑现,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,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制裁。 |
【捐款“空头支票”由来已久】
·98抗洪救灾捐赠秀:六亿元承诺捐款有一半没到位
·08南方雪灾捐赠秀:湖北受捐1.06亿,三千万捐款是空头支票 【“洪灾捐赠秀”,促成立法】
·1999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,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行为。
·之后,为了在实践中顺利地执行《捐赠法》,民政部在2000年颁布了《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·2008年,就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前十余天,民政部颁布实施了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》,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捐赠的法律程序。
·我国《捐赠法》第十二条明文规定:“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,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。”
·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”。但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这一条款。
| 说在后边:社会需要慈善,却不需要伪善。那些迟迟未兑现捐款的企业与受捐单位已形成了法律上的赠予关系,应该依据条约履行合同。但愿此次抗震救灾慈善捐款,真如各当事企业所声辩的那样:我们会兑现承诺,只是我们还在选择适当具体的对象和捐赠渠道,我们的款物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逐步落实到位。 |